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欢迎访问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

图片名

全国订购热线:
0573-89052870

主页 > 资讯公告 > 健身指南

健身指南
活动公告 公司新闻 健身指南 常见问题

一本“高、新、深、细、实”的法官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5-18 16:26:26 次浏览

 近期,我每天早晚利用乘地铁上下班的一个小时,用了30天的时间,读完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 追寻裁决背后的法理》(以下简称“《纪要》”)。应该说这真是一本好书。  价位高,为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观点权威,一锤定音;观点新,针对错综复杂的案情和不断变化的法律进行了更新,推出了新的裁判观点;论述深,引用比较法多,直指裁决背后的法理;分析细,对引述的案例和裁决观点分析

  近期,我每天早晚利用乘地铁上下班的一个小时,用了30天的时间,读完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 追寻裁决背后的法理》(以下简称“《纪要》”)。应该说这真是一本好书。

  价位高,为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观点权威,一锤定音;观点新,针对错综复杂的案情和不断变化的法律进行了更新,推出了新的裁判观点;论述深,引用比较法多,直指裁决背后的法理;分析细,对引述的案例和裁决观点分析的细致到位,鞭辟入理;内容实,裁决观点、适用分析及背后的法理分析,都有很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借鉴性,可以作为司法实务的指南。

  《纪要》开篇,让人有些想不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时任庭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庭长写的序言,内容不是诠释为什么要出这本书,及阐述为什么要“追寻裁决背后的法理”,而是讲述了法官会议制度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让人耳目一新,对新一轮司法改革后法院和法官工作的变革以及法官会议的价值功能先有了清晰的了解和定位,使读者能从法官会议的视角体察本书观点和形成过程,起到了登高望远、引人入胜的效用。

  《纪要》中引用了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讨论过的20个案例,是先后共8次法官会议讨论的结果。篇章体例结构上,一般开篇先列明法官会议日期、主持人、出席法官,从而体现了权威性和形式合法性;之后,正文部分按基本案情、法律问题、不同观点、法官会议意见的顺序进行罗列;再后是意见阐释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类案推送、法律法规链接,脉络清晰,简明扼要,层层递进。

  每篇案例和法律观点的撰稿人一般应为主审法官,核稿人应为本案的审判长(庭长、副庭长)。撰稿者身为权高位重之人,言及事则为是非纷纭难以定夺之事,立之观点一言九鼎,一锤定音。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是负责审理和裁决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组织,《纪要》所言之裁决观点的权威性自不待言。

  观点新,是值得一提的。对于本书,引起我兴趣来读的先是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最高法院民二庭会议纪要: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由于我正在办理的一案正被此问题所困扰,于是我就先上网上搜索核实,又从网上邮购此书细细阅读。

  关于此问题,《纪要》中最高法院民二庭对于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真假、盖章人有无代理权这一问题上的观点是“认人不认章”,即:无章真假,只要代表人(代理人)有代表权(代理权),那么,即可认定合同成立;反之,即使加盖的公章是真的,但如果盖章的人无代理权(代表权),也可认定该合同无效。

  这是一个全新的观点,深深地吸引了我。而此类新观点待你读罢全书细细体味,绝非鲜见。但其不是撰稿人特意要出新,而是以法律更新之适用为新,以深入剖析之真灼炽见为新,以比较法中来择其善而为新。

  如:以物抵债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民二庭观点是:在合同成立而当事人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是诺成合同。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和效力,民二庭观点:当事人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在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则上无权对股权进行使用收益,不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的权利。

  凡此种种,均为针对错宗复杂的案情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更新,精心推敲,总结审判经验,推出新的裁判观点。

  该书引用比较多,确实直指裁决后背的法理。翻开《纪要》,对于叙述可能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是对比较法内容的引用,不仅有对民商法、日本民商法、德国商法等内容的引用,而且还有对英美法系民商事内容的比较引用。这体现了作者的思路: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

  可以看出来,主编有这方面的思路和指引,而作为各篇案例的撰稿人和审稿人也确实点点滴滴、时时处处体现这一思想。对于比较法,基层法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接触一般较少,通过本书,可以打开管窥普通法系和法系民商法类之比较法的窗口。

  对引述的案例和裁决观点分析的细致到位,鞭辟入理,是本书的又一特色。如果说这本书是一座森林,那么,每篇案例文章就好比是一棵树,而文中的叙述真好比这一树上的枝枝叉叉,层层格格,表述非常清晰,读罢顿感一种法律人的逻辑之美。

  单说《纪要》中《不确定履行期限的确定规则》一文,我反复读了几遍。对此,还翻阅了《合同法》45条、46条,查看了原最高法院经济庭编写的《合同法解释》、从网上购买了已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影印件,并购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书籍,对其中附条件解除合同、附条件订约合同、附期限解除合同等内容进行反复比照和分析,辨析其内容和适用条件,而反过来又不能不佩服《纪要》一书的作者思维之慎密、思考之深入、表述之简捷。

  而这些特点又绝非体现在个别篇章上,应当说每一篇几乎均有体现,对引述的案例和裁决观点分析的细致到位,鞭辟入理,令人赞叹作者工作作风之细致,裁决观点、适用分析及背后的法理分析,都有很强的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借鉴性,可以作为司法实务的指南。

  还以《纪要》中《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一章为例,在辨析清楚其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之后,司法实务中如何操作?这是困扰基层法律工作者的难题之一。

  “假公章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是公章显示的公司以加盖在合同书的某一枚公章是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此时,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可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等方式进行举证。公司举证后,合同相对人可通过举证证明盖章之人有代表权(如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理权(职务代理、个别代理)或有合同理由相信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等事实,从而主张根据相关规则认定合同对公司有效。此时,公司只能通过举证证明交易相对人为恶意相对人来否定合同的效力。”

  这真是经验之谈,字字如珠。寥寥数语,就指出了诉讼代理人应当确立的诉讼思路,可操作性很强。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路,也可能与该书的主编做过律师乐鱼体育最新版、有学者经历和审判工作经历有关。因此该书不仅确立了寻找裁决后边的法理的主题,是出干货、真管用的思考。

  这本书是2018年12月出版的,至2019年3月,就第2次印刷,说明受欢迎程度之高。而一本全本330页的书,定价82元,价格也是不菲的,还处热销中,更说明其实用性之强。最后,让人称赞的是《纪要》还有就是其排版好,内容精,字码大,字数适中,便于携带和阅读。这看似小事情,却便于让人把书读完,于无声处也收到了奇效。

图片名 客服